小学生校园嬉闹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菏泽一个小学生因此把学校告了。菏泽一个小学生因此把学校告了。

  2017年5月27日上午,钟某和其他同学做游戏奔跑时,与林某相撞, 致使林某头部受伤。入住医院治疗,诊断为硬膜下血肿,住院15天。因协商不成,林某的父母起诉要求钟某(及其监护人)及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  

  林某在校园内受到损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如果未成年学生的受伤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不仅要承担教学的责任,还要履行未成年人管理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未能严格落实教师值班巡查制度,未能及时制止小学生不安全的玩耍行为,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钟某和林某事发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控能力差,偶发情况多。在校期间,他们完全脱离了父母的监管,学校应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注意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疏于管理,对学生之间不安全的玩耍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制止,致本案致害结果发生。对于事故的发生,本案的两名小学生及学校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钟某及父母赔偿赔偿林某六千余元,学校赔偿林某四千余元。

  法官提醒,顽皮是孩子的天性,对于顽皮行为可能出现的后果,未成年人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学校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尽到一定的管理教育责任。学校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引导,重点预防,强化管理,增强教职工管理责任意识,将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通讯员 王群

  (壹点号 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