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济宁古树名木资源丰富,现有古树名木3万多株,约占全省总量的十分之一。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济宁市制定了《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群落予以认定、划定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古树名木实行分级认定、保护。名木和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古树三级保护。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养护工作的巡查和监督检查,实行定期监测,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和复壮。

  《条例》还规定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并且明确了相应处罚。

来源: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