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济南市民赵女士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长安福特生产的锐界汽车,被要求缴纳了6000元的服务费,赵女士一气之下将润华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润华公司退还赵女士服务费及其利息。

  2018年1月18日,赵女士与山东福特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福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锐界车型黑色汽车一辆,车价款259800元等,分期手续费6000元。同日,润华公司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赵女士现金6000元,并向赵女士开具收款收据,载明:款项事由服务费,并加盖润华公司收据专用章。说好的分期手续费怎么变成了服务费?赵女士认为服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退回。于是,一纸诉状将润华公司诉至法院。

  庭上,润华公司辩称,赵女士起诉润华公司主体不适格,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依据汽车买卖合同,本案被告的主体应该是福特福公司,而不是润华公司,请求驳回起诉。然而,经法院调查,润华公司系福特福公司股东,两者分别为独立法人。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在福特福公司购买车辆过程中,润华公司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赵女士人民币6000元,事实清楚。法院称,一方面,润华公司主张涉案6000元服务费系代福特福公司收取的贷款手续服务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去向,赵女士不予认可,且润华公司对其主张的代收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润华公司取得的涉案6000元没有合法根据,致使赵女士受有损失,润华公司收取该6000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赵女士有权请求润华公司退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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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