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约定还是薪酬明细表支付欠薪引发争议
济南一员工凭薪酬明细表打赢官司
法院认定薪酬明细表构成公司对员工薪酬的承诺
本报讯(记者丛民 通讯员祁云奎)支付欠薪,是按合同约定还是薪酬明细表?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认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的薪酬明细表构成公司对员工薪酬的承诺,能够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标准的证据。
张某于2015年9月13日入职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9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为每月4140元。2016年6月18日,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和公司股东孙某签署了一份公司薪酬明细表。该表载明:张某的工资额为每月12960元(其中每月基本工资4140元,岗位补贴8820元),年终奖金4万元,不含补贴的实际年薪总额为19.5万余元。
房地产公司未支付张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份的工资,也未支付其2017年度的年终奖。自2018年2月16日起,张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未再上班。2月20日,房地产公司给张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年3月13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5.3万余元。4月28日,济南市历下区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申诉请求。张某不服,诉至历下区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140元,但杨某、孙某签字的薪酬明细表载明了张某的实际工资标准,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也能与该实际工资标准相印证,故应以薪酬明细表中的标准认定张某的工资标准。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张某被拖欠工资7.24万元。房地产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中院。
房地产公司上诉称,薪酬明细表是股东激励自身为企业多创造经济效益、为职工多创造福利而制定的初步方案。单位并未承诺必须按薪酬明细表固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劳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按照薪酬明细表中的数额及方式支付工资,而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工资。
济南中院认为,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的薪酬明细表中记载的基本工资数额一致,说明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仅为基本工资标准,并非张某实际全部劳动报酬。张某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载的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也明显高于合同约定工资标准。薪酬明细表记载员工的薪酬方案具体明确,经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为员工所知悉,构成公司对员工薪酬的承诺。一审法院以该薪酬明细表认定张某应发工资数额,并无不当。近日,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