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正式施行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不得竣工验收

  绿色建筑是住建领域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从3月1日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推广应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近年来,我省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推广及工程管理机制,推动绿色建筑深入发展。截至2018年底,全省累计建成绿色建筑3.3亿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项目达到1.1亿平方米,组织创建4批22个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3批51个示范城镇,总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刘淼介绍,为进一步推广绿色建筑,《办法》明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办法》提出,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库,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办法》规定,发现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图审查机构违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推进完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配套政策、全过程管理、标识评价、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健全适合山东实际的绿色建筑工作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周善东说。(大众日报 记者 张依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