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政府网站了解到,《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2月22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共建筑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比例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免收有无障碍需求车辆的停车费用。
据全国第二次抽样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山东有570万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15%。要更好地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融入社会,就要打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办法》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逐步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共建筑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的数量、比例、位置等具体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加强管理,保障有无障碍需求车辆专用。
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免收有无障碍需求车辆的停车费用。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车站点设置符合规定的盲文站牌;在机场、车站、港口为残疾人提供购票、候车、托运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无障碍客运服务。
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交通服务。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