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检察日报2月19日报道,2018年12月12日,由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在聊城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作良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外,其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李作良受贿的14笔款项中,有8笔涉及其负责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受贿手段五花八门,令人咋舌。

  负责棚户区改造,大肆索贿受贿

  李作良,1957年2月出生,山东临沂人,大学文化,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起,历任临沂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市建设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政协副主席,2013年3月起兼任临沂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

  2016年8月23日,山东省纪委发布消息:临沂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李作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2月,李作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被免除政协委员资格。

  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作良决定逮捕。2018年3月,聊城市检察院依法将李作良向聊城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李作良受贿的14笔款项中,有8笔涉及其负责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15年3月,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建材公司经理全某的请托,为其在东关片区供应五金件提供帮助。2016年3月,李作良收受对方所送价值30万元的家具一套。

  2008年至2015年,李作良接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公司承揽建设局家属院消防工程、建设局老办公楼空调安装改造、东关棚户区消防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对方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万元。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李作良接受某太阳能临沂总代理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中标东关棚户区太阳能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对方所送现金共计26万元。

  2016年4月,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个体防水工程承包商刘某的请托,承诺为其在东关棚户区承揽防水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刘某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

  2013年12月至2015年底,李作良接受李某请托,为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为东关项目商品房代理销售商及履行代理销售合同提供帮助,先后两次索取、收受对方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5万余元。其中一次,是以其特定关系人借款为名索要300万元,并用于向国外投资移民。

  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他们给李作良送钱送物,是为感谢其作为建设局局长给自己或公司帮了不少忙,况且还想着以后开发项目、承揽工程等能继续得到李作良帮助。对于这些钱物,李作良都一一收下。

李作良受审李作良受审

  犯罪手段多样,贪欲令人咋舌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李作良利用长期在建设局、住建委担任一把手的职务便利,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

  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在相关工程加快审批进度、未批先建不查处、减免相关配套规费等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2次索取、收受现金、房产、家具、高尔夫球杆球包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1万余元。这也是其被控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

  检察官指出,李作良这笔受贿时间跨越9年,数额占其受贿总额的43.3%。这种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人员结构和利益链条相对稳定,具有很强的隐秘性。

  此外,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向某燃气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索要价值125万余元的奥迪Q7车一辆,并要求该单位承担保养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

  检察官指出,从李作良的受贿行为来看,其作案手段多样性特征明显,其直接收取、索取现金的数额只占受贿总额的10.9%,其他受贿行为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隐蔽方式。例如高价卖房,高价租房,索要房产、汽车不过户,以借为名并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作掩饰,免费装修,免费更换空调,借婚丧嫁娶和节日期间迎来送往敛财,让别人支付其个人甚至家人在吃住行医等方面的开销,等等。可以说,李作良借着所能想到的各种名义,行受贿之实,其贪念之深令人咋舌。

  而行贿人王某也证实,李作良为其孙女过一周岁生日时,自己曾把装有6000元现金的红包送过去表示祝贺。在李作良儿子结婚前,又送给李作良4万元贺礼。李作良岳母去世时,还送给了李作良2万元现金。

  王某还证实,按当地风俗,像这些红白喜事,在正常的人情往来中,2000元基本上是最高额了。自己在单独给李作良大笔现金的同时,也和其他人一样,只在账桌上登记了2000元。

  李作良到案后供述承认,一些人通过婚丧嫁娶等事宜给自己的钱,远超出了正常的交往,自己深刻认识到这就是一种受贿。

  庭审辩论聚焦三个问题,公诉人回应有理有据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李作良所有犯罪的指控,均以多媒体形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作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李作良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而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则集中在一笔300万元的贿款是否为借款、奥迪车是否为借用,以及被挪用的3000万元是否为公款等事实上。

  对此,公诉人当庭逐一进行了阐释。

  关于300万元是否为借款,公诉人指出,当庭出示的两位证人证言证实,“当时说得很明确,打借条只是个形式,不需要还款,是为万一有什么事的时候,就说是借款”。从实际看,借款合同时间系倒签,内容非双方协商约定,至案发始终未履行,这笔款项用于李作良特定关系人移民,非正常营利、回收可期的投资,且与谋利事项密切关联,存在典型的权钱交易。

  针对奥迪车是否为借用的问题,公诉人指出,李作良始终配有公车,涉案的奥迪Q7实际上一直由其个人占有,长达近5年,特别是该车曾长期由其特定关系人使用,车辆费用却由公司承担。该案不属于违规借用公司、企业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被挪用的3000万元是否为公款?对此,公诉人指出,证据显示,借出该笔款项的公司实际由临沂市住建委控制,如此大笔的支出需要得到住建委领导同意后才可以支出。李作良辩解借出该款不需要其同意,不过是为了逃避刑事追究,罔顾住建委实际控制该公司大额资金支出这一事实。其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符合客观情况。

  从判决结果看,检察机关的庭审意见均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作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0余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并安排将临沂市住建委管理的国家参股企业的3000万元公款,借给其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用于该公司归还借款和企业经营,该公司后退还该笔借款。

  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李作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临沂市建设局下属的两个单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其儿子名下的房产作为办公场所,非法占有这两家单位用公款支付的租金2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作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李作良犯数罪,应予并罚。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罪部分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处罚。

  李作良在法庭陈述中,承认自己违反了党纪国法,深感内疚、非常痛心,对不起党的培养,对不起组织的信任,对不起家人的支持,当庭认罪、悔罪,对组织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和教育表示衷心感谢。

  (原题为《他的行为俨然是一本“受贿大全”》)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