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县村民鞠某借用某结构公司的法人资质,承包了某房地产原有建筑物的拆除项目,并转包给同村的秦某。秦某联系卢某安排村民于某等人作业时,于某发生意外,不慎摔死。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人秦某、卢某在无高空作业操作资质、也未组织、提供必要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下,将拆除工作安排他人完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2月底,鞠某承包某房地产拆除项目后,因欠同村村民秦某两三万元工程款,便联系秦某,约定由秦某完成该项目地上所有附属物的清理工作;清理完工后,鞠某将给付17万元作业费。双方谈妥后,签订了安全协议。几天后,秦某联系卢某,让其找人组织施工。
同年3月8日,卢某驾车载于某、李某等人来到工地,施工作业。根据分工,卢某、于某等在房顶拆除彩钢板,李某在地上传递工具。中午11点左右,卢某突然听到有人喊“有人掉下去了!”果然见于某从楼顶坠落地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李某称,其听到头顶的彩钢板“咔嚓”一声裂了,紧接着便见于某从房顶上掉下来。李某推测称,于某是想推开拆下来的一块彩钢板,但因安全绳的长度有限,遂摘下安全绳,导致意外发生。
案件庭审期间,秦某、卢某等均承认无登高作业证,安排作业前亦未组织培训。经取证查实,双方公司就建筑拆除事项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结构公司不得将拆除工程转包。鞠某借用结构公司法人资质与秦某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事后秦某与卢某就该安全施工约定转包作业。两份协议均明确约定不得安排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事故发生后,秦某、卢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03万元(含保险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秦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未经过培训的人员施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名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宣判后,双方被告人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