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话可以不负责任,于是,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近日,济南历城法院就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罗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罗某诉称,2016年11月初,其从银行取款60000元出借给被告宋某,被告宋某出具借条一张,随后其多次找宋某要求其偿还,宋某一直推诿。

  可是,在第二次庭审中,事情竟发生了变化。。。。。。

  原告罗某改称其于2016年10月和11月两次转账给其朋友胡某55000元,由胡某另行垫付5000元,并委托胡某将60000元现金出借给被告宋某,由胡某转交宋某出具的《借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以被告宋某在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上的签名作为检材,依职权对罗某提交《借条》中宋某的签字与上述检材中签名的一致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借条》中的签名并非宋某本人书写。

  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原告罗某提交《借条》中的签名并非被告宋某本人书写,该借条属于虚假证据,在不同场景下随意编造事实,明显系虚假陈述,原告罗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决定对原告罗某罚款30000元并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原告罗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原告罗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