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自己文章著作权,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今日(12月4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百度方面表示,改文章是经数据软件分析而成,原告对该文章并不享有著作权。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称:该律师事务所是《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2018年9月9日,其首次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2018年9月10日,“点金圣手”未经许可在百度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的署名及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合理支出。

  被告百度辩称:涉案文章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不具有独创性,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证据保全的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在今天的庭审中,焦点集中在涉案文章是由电脑软件创作,还是使用软件后人工后期创作而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主审法官卢正新介绍,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