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1月7日讯大众网济南11月7日讯

  今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市政协原副主席李学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学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至2015年,李学海利用先后担任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书记、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某公司、林某某等16个单位和个人在士地摘牌、配套费用减免、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子李伟东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9.7337万元。

  济南中院认为,李学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学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大众网-山东24小时客户端记者 李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