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办公用房‘六统一’管理体制,是我省加强办公用房规范管理的重要目标。在中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统一’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增加了‘维修管理’‘物业管理’两项内容,形成办公用房规划建设、权属管理、配置调剂、维修管理、处置管理、物业管理等‘六统一’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了办公用房全生命周期管理。”10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权属统一登记至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忠明介绍,从2013年开始,全省持续推进、全面完成各项清理整改任务,共腾退办公用房187.9万平方米,统筹使用125万平方米。2014年至2017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批复大中型维修项目346个,审定维修经费7.5亿元,并先后为20多个省直单位调配办公用房12万余平方米,保障了省直单位的办公需求。

  《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均属国有资产,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记者了解到,109家省直部门已有93家纳入权属统一登记管理,占比近90%。

  明确办公用房四种配置方式

  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办法》明确规定,从严控制办公用房配置“入口”,首次明确了办公用房配置方式按照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的优先级顺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办法》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实行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建设。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建设办公用房。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不得擅自改变

  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多处办公

  《办法》明确使用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办法》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要进行年度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多处办公,退休后不得继续占用。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在维修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应当严格按照现场勘查、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计划编制、竣工核查等程序进行管理。需要进行的应急性大中修项目,应当根据实际先行组织抢修,事后及时办理相应备案审核手续。

  在物业管理方面,《办法》指出,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除安全或者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的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购买,逐步实现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积极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多渠道创新闲置资产“出口”

  突出全方位监督考核

  创新处置利用管理方式,《办法》指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统筹处置,不断优化和合理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可通过跨层级调剂使用、转换用途服务民生、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统一招租、公开拍卖、拆除等6种处置利用方式,打通不同层级、不同系统间调剂渠道。具备条件的,可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办法》指出,建立健全内外结合、上下联动、惩防并举的综合监督体系,建立巡检考核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等相结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方式;针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列出违规清单,确保照单究责,动真碰硬、有责必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