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报名出去旅游,同伴滑倒摔伤,旅行社却让我们去找景区,到现在也没有结果,这也太气人了。”25日,临沂市民闫女士拨打热线反映。

  据闫女士介绍,9月初,她和好友陈女士共约到云南旅游,报名后不久,她们就随团出发了。闫女士说,到达后,他们就随团活动;在第二天游览景区时,同伴陈女士没有注意到脚下湿滑的木质台阶,滑倒摔伤,“当时下起了小雨,景区内的木质台阶不仅湿滑还有了积水,因为没带伞,急着向下走,就在台阶上行走时突然滑倒了。”

  闫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发生该情况后,景区工作人员赶紧将陈女士送往所在地的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左手臂手腕骨折。“当时就动了手术,后来在医院住了4天,花费医疗费4000多元,后来因为着急,我们就回来了。”闫女士说,发生该情况后,他们就与旅行社协商如何处理,“我们是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游,在景区受伤,而且受伤地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按理说景区和旅行社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旅行社却说这个事情应该找景区,他们正在帮忙协商。谁知这么多天过去了,到现在也没有结果,我就疑问,这种情况究竟谁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作为景区的管理单位,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护景区内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特殊天气时,景区应当提高自身的警示义务,在特殊区域加强警示标志,或者对危险区域进行封闭,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旅行社,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如果因景区管理人或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在景区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景区管理人或旅行社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作为成年人,遭遇雨天路滑时应该谨慎走路,如果因陈女士自己未注意造成该情况,其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