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底济南全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以来,济南市社保局接到不少市民来电、来访,就“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的政策提出疑问,在理解上与政策本意出现偏差,引发不少异议和困惑。

  济南市社保局专家解释,对于这部分政策的理解,应该是区分不同时间段计算相应的退休待遇。政策原文“将本人缴费年限进行分段,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26年以上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1元;36年以上至45年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4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7元”。不同的时间段执行不同的调整标准,以1942年出生的退休人员为例,其待遇计算方式如下:

  某职工出生年月:1942年8月

  月养老金:3909.60元

  缴费年限:37年2个月(按照38年计算)

  基本调整:3909.60*1.7%=66.50+50=116.50元

  缴费年限计算:

  15*1.5=22.5(15年部分)

  10*1.8=18(16—25年部分)

  10*2.1=21(26—35年部分)

  3*2.4=7.2(36—38年部分)

  缴费年限合计:22.5+18+21+7.2=68.7元

  高龄:至2017年12月底满75周岁:30+190=220元

  合计调整:116.5+68.7+220=405.20(取整406)

  调整后养老金:3909.60+406=4315.60元

  补发金额:406*7=2842元

  生活日报 记者王红妮通讯员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