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济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扰乱单位秩序、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朱某军(男,汉族,47岁,济阳县垛石镇人)处以行政拘留十八日的处罚。
5月23日下午2时许,在济阳县垛石镇索庙小学,朱某军酒后以电动车丢失为由(后经查证,朱某电动车并未丢失),要求索庙小学承担责任。采用捏造事实、纠缠、恫吓、大声喊叫等方式扰乱了索庙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
垛石派出所出警民警到场后,在为该朱调取监控录像查找电动车去向的过程中,该朱情绪激动,采用挑衅、推搡出警民警,大声呼喊,拒不配合处置民警口头传唤,挣脱警务人员控制逃离现场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案发后,济阳县局立即成立刑警、督察、法制、治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开展调查取证。5月26日上午,工作组决定对潜回家中的朱某军实施传唤,民警一举抓获已有所察觉、企图逃跑的朱某军。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济阳县局对该朱作出上述处罚。
济阳县局多部门联合依法妥善处置、快速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单位秩序,极大震慑了违法犯罪,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