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一案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该案系全省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

  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张鑫和其他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

  在救火过程中,张鑫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烈火,在火场南侧的主攻方向,铺设水带干线,开辟攻坚灭火阵地,全力阻截火势蔓延。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经全力抢救,张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张鑫以舍生忘死、逆火前行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消防队员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英雄气魄,展示出在灾难面前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用年仅23岁的年轻宝贵的生命,践行了红门卫士的铮铮誓言。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4月29日和4月30日晚,徐某在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用其手机号码登陆新浪微博并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的微博。徐某上述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现上述线索后,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立即向山东省检察院汇报,并迅速介入依法履职。烟台市检察院对上述线索于5月8日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 5月16日,检察机关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烟台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在互联网发布微博,公然辱骂烈士,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了恶劣影响。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省检察院于5月21日批准,现已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

  来源: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