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高压的态势下,干部走上被告席已并不稀奇。然而在上个月,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东明县环境保护局以及该单位“一把手”张长青作出一审判决。

  张长青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东明县环境保护局则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环保局一把手向化工企业索贿57万

  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东明县环境保护局犯单位受贿罪,张长青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今年3月29日,曹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张长青累计贪污公款443872.29元、收受贿赂共计699900元、挪用公款30万元(后归还),东明县环境保护局及张长青单位受贿金额共计574884元。

  2010年10月,时任东明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的张长青以局里经费紧张为由,向山东玉皇化工集团索要现金467884元。据东明县环保局副局长韦某证实,2010年11月,张长青向其表示,单位有些出差、考察学习、协调关系等办公费用因经费紧张无法解决,想通过山东玉皇化工集团报销解决。此后不久,该集团便转账46万余元。

  2017年1月,张长青再次以经费紧张为由索要资金,这一次的索贿对象则是当地的另一家化工集团——洪业化工。东明环保局会计杨某表示,2017年2月,张长青给了他一些发票,并让自己凑够10万余元发票到山东洪业化工集团报销。杨某拿着发票找到洪业化工,后者则交给其现金10.7万元。

  以报销形式贪污,用来支付分手费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张长青向洪业化工索贿一个月后,就被纪委部门约谈,随后便被立案审查。公开资料显示,张长青,1962年9月29日出生,东明县本地人。据悉,菏泽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在发现张长青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于2017年3月20日,将其带至市纪委谈话,并于当日就对其采取“两规”措施。

  据悉,张长青共计贪污公款44.38万元,其中一部分则是来自于上文提及的玉皇化工和洪业化工。2011年1月,张长青安排韦某和杨某,将3万余元公款加上其自己的16.9万元,凑足20万元,并开设了银行卡。后来,张长青将这张内存20万元的银行卡作为“分手费”交给了情人张某。

  2011年3月,张长青还曾让洪业化工负责人杨某报销办公经费499900元,然而这笔“办公经费”却未进入东明县环保局的账户。张长青先后将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万元用于购买红木家具,另外还有16万用于其子购买汽车。

  此外,张长青惯用伎俩就是以发票报销的形式贪污。根据杨某证实,张长青用以冲抵报销的凭证中包括2011年9月至12月三个月间的中餐费1.5万元、加油费5400元、办公费7820元。

  据玉皇化工提供的现金流水账及报销凭证显示,该企业为东明县环境保护局报销的发票中包括:广西康辉旅游社出具的公务费和考察费3.83万元、在北京购买工艺品8.82万元、山东银座消费卡4万元、菏泽银座的5万元、烟酒消费16246元、购买衣服3350元、预存话费9998元等。

  购买他人学籍,助儿子吃空饷20万

  此外,张长青在担任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次子张某安排到自己所在单位。自2008年至案发,9年期间,张某吃空饷共计205967元。而更让人吃惊的是,张长青还为其次子购买他人学籍,伪造身份和工作关系。

  据悉,2008年,张长青为次子张某购买了菏泽师范学院学生“刘某”的专科学籍,并通过成武县环保局局长马某为儿子凭空办理了成武县环境保护局的工作关系。随后,又将张某调入东明县环保局,张某以“刘某”的名字成了全额事业编制。

  张长青的次子张某证言,2008年底,他没有工作,张长青便交给他一张户名为“刘某”的银行卡,之后其就一直使用该银行卡从东明环保局领取工资,而他却从未在此上班。在此期间,张长青还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对“刘某”不予考勤,并为其代为写年度考核表和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

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