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大学城某学院后勤处楼宇服务中心副主任尹某某,利用负责在新生报到期间收取床上用品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80万公款转入个人银行卡内,用于购买基金获取收益。近日,长清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尹某某1966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山东某学院后勤管理处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在新生报到期间收取、保管床上用品款。

  2013年9月,新生开学时,尹某某收取学生交纳的床上用品款后,私自存放在了他个人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内。2013年9月13日,他将所保管公款转入其另一张个人银行卡,用其中80万元购买工商银行的工银某货币市场基金。

  2013年10月31日、11月3日,他各赎回40万元,资金返还至个人银行卡,获利2283.2元,于2013年10月31日、11月4日分两次交至学院财务部门。“购买基金获取收益2283.20元,我用于了个人日常花费。”他供述说。

  2017年3月,尹某某在接到检察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挪用公款的事实,系自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尹某某系自首,已在案发前将挪用公款归还,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

  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长清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尹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2283.2元予以没收。

来源:生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