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物价局发布文件。据了解,去年印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23号)现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提高诊察、护理、手术和床位价格。

  二、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知名专家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三、调整部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诊察费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民门诊。

  1、专家门诊诊察费:主任医师20元(中医22元),副主任医师的15元(中医17元)。普通门诊诊察费三级医疗机构6元(中医8元),二级医疗机构4元(中医5元),一级医疗机构2元(中医3元)。三岁(含)以下儿童就诊按上述标准加收2元。

  2、住院诊察费按医疗机构级别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25元、二级医疗机构18元、一级医疗机构10元。

  3、静脉输液(120400006)调整为10元,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调整为20元。

  4、手术费基准价格:各公立医疗机构在现执行标准基础上,一级手术标准提高10%,二级手术标准提高20%,三级手术标准提高30%,四级手术标准提高50%,麻醉标准提高30%。

  5、普通床位价格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6、护理费及其它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标准。

  四、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调整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和医疗价格调整政策相互衔接、配套联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报销比例调整机制,保证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不降低。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以及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高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