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地里建院墙,因遮光影响近邻农作物生长。日前,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因此闹上了法庭。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菜园地在被告菜园地的西侧。原告对其菜园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被告双方西东相邻。2004年,被告在其菜园地内建了2.5米高左右的西墙、南墙、北墙,被告称在建墙时是原告家属同意后才建的院墙,但未予举证证实。现原告称被告建设的西墙、南墙的西段对原告约3米宽的菜地农作物生长造成遮阳,应赔偿减产损失等,但未予充分举证证实,被告亦不认可。为此形成诉讼。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案中,原告对其菜园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多年在此种植玉米等农作物,被告未提供合法建设院墙的充分证据,被告建设的西墙依法不应对原告种植的农作物的生长构成遮阳等危害,被告应予拆除,另行通过合理途径予以改建,被告建设的南墙西段对原告农作物生长几近无影响,原告作为相邻方,亦应承担相应容忍义务,且原告主张的因被告墙体遮阳等造成的其农作物损失6558元没有提供充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等其他诉求均依法不能支持。据此,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在菜园地内建设的西墙拆除。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原告王某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刘某拆除南墙西段,请求法院鉴定墙体遮阳造成的农作物减产损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及鉴定费用。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鲁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