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周末,结束了一周忙碌的工作,即墨法院执行一庭法官刁振华正在给女儿准备午饭,叮铃铃……“刁法官,我们找到崔某某的一辆车,你们赶快过来吧。”申请执行人万某打来电话。放下电话,刁振华将女儿托付给邻居照看,一边请示领导,一边组织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

  2012年8月,万某某与崔某某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万某某将位于即墨市某镇的一处厂房租赁给崔某某使用,并约定租金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万某某按约定将厂房及院子交付给崔某某,但崔某某未按约定交付租金,无奈之下,万某某将其诉至即墨市人民法院,要求崔某某腾出租用厂房,并支付占有使用费10万余元。经法院调查审理,对万某某的诉讼求情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崔某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万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崔某某银行存款及名下车辆,但因不是首封,财产一直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一直不在家中居住,查封车辆也故意隐匿,案件迟迟没有进展。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被执行人屡次违约拒不执行判决。

  当赶到现场时,办案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居住的小区道路狭窄,前后都有车辆并不具备拖车条件,为防止损坏车辆,他们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崔某某交出车钥匙,但是被执行人辩称在张家口出差,拒不交出车钥匙,并出言威胁办案人员。为保证扣押行动的顺畅,执行法官在和小区物业沟通后,现场合议决定动用叉车,历时四小时后,终于将涉案车辆强制扣押。

来源: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