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任免机关应将考试结果列入国家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务员培训机构和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的其他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并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投入。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组织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 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