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真来了!18日,济南市法制办通过济南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济南市政府网对这一规定征求意见。个人违规燃放将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违规燃放将处于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中划定的禁放区域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所辖区域);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以及各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也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除了这些区域外,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山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也都禁止燃放。
需要注意的是,重污染天气期间,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环保、气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规定中同时明确了处罚标准: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市民对于规定有意见,可以在23日之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济南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jn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 济南市法制办 D区213-2(邮政编码:250099)。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fzbfgc@163.com。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雅菲)
编辑:吹吹
齐鲁壹点客户端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