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信朋友圈流行的段子是“共享单车的颜色已经不够用了”,一句话道尽了目前共享单车平台发展的尴尬。随着越来越多的共享单车平台进入市场,不同颜色的共享单车涌上城市街头,而原本被评价为设计巧妙的靠押金盈利的商业模式,在持续扩大的投资竞争中也受到严重挑战。

  30年前,自行车曾经是中国人最熟悉的交通工具。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汽车市场快速增长,一度将自行车遥遥甩在后边。数据显示,到2016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1.94亿辆,且保持10%以上的增长,有49个城市超过100万辆,18个城市超过200万辆,6个城市超过300万辆。快速增长的汽车保有量使得许多城市交通开始堵塞,城市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城市生活质量也随之急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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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工作人员准备修理共享单车。中新社记者 任东 摄

  在此情形下,提倡绿色出行成为社会共识,共享单车应运而生。

  2007年,第一个公共单车模式引入中国,由地方政府主导进行有桩单车的设置和运营;2010年,开始有专门经营单车的企业进入有桩单车市场,但市场反应平平;直到2014年,以共享单车名义出现的“移动互联网+无桩单车”进入校园,2015年ofo拿到了第一个共享单车的融资;到了2016年,共享单车成为资本疯狂追逐的热点,25家共享单车平台从各个渠道获取了国际投资。

  到目前为止,摩拜单车已经完成了D+轮融资,累计融资额度超过3亿美元。与此同时,ofo宣称完成了4.5亿美元的D轮融资,哈罗单车则声称刚刚完成数亿元的B轮融资,小蓝单车也表示再次获得4亿元融资。

  按照投资人的逻辑,刨除租金收费,平均每辆单车可以吸引6至10个人的押金,即吸储1200元至2000元,如投放1000万辆车,就可以吸储100亿元。按照金融业规律,这笔资金可以派生出500亿的借款,获取至少35亿元的收入和10亿元至20亿元的利润,同时还能掌握所有用户的真实客户信息。

  这正是共享单车能得到众多国际资本青睐的真正原因。

  如此看来,共享单车平台的盈利模式好像设计得天衣无缝,不仅解决了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高频刚需,还得到了通过创新日渐完善的自行车本体产品以及客户主动告知的私人信息。

  但且慢兴奋,平台规划者遗漏了投资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因子,就是这种单纯的商业模式是否会很容易被复制,而快速复制会过早进入规模报酬递减阶段。

  数据显示,ofo的单车投放达到80万台,市场占有率51.2%;摩拜单车的投放量为60万台,市场占有率40.1%。但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已有25家品牌共享单车平台运行,且这一数据还会继续直线上升。

  到2016年底,中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到1866万,预计今年年底将达到5000万的用户规模,如此巨大的超值盈利市场怎么可能少了新入者。而新入者如果没能在现有的商业模式或者运营模式上进行创新的话,如何能吸引客户并由此吸引投资方呢?

  因此,三个月前,共享单车平台还在索要数百元的押金并按小时租车计算费用,如今,许多共享单车平台却开始实行免费骑行,且开启了骑行赠红包模式:使用共享单车不仅不花钱,还可以赚钱,而之前的押金金融运营模式也突然变成了免押金模式。

  之所以如此,核心问题就是共享单车平台快速进入到了规模报酬递减阶段。规模报酬递减是指产量增加的比例小于生产要素增加的比例,即共享单车在贪婪而疯狂的投机资本推动下,迅速进入了供给盲目扩张的超高速增长阶段,而相应的利基市场并未随其增长频率起舞。最新统计显示,江苏省每周骑行共享单车1次的人占79.7%,每周骑行4次的人仅占4.3%。数据说明,许多人只是偶尔尝试体验共享单车,真正长期使用的并不多。因此,共享单车市场出现了供远大于求的投资窘境。

  尽管共享单车平台已陷入规模报酬递减阶段,但用烧钱换流量高地、用流量高地换更大投资的投资逻辑依旧吸引着各路资本。然而,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的易于复制性,严重削弱了上述投资逻辑的可靠性,而且超常增长的“投入臃塞”恐怕将更快地迎来政策管控,隐藏在共享单车平台后面的绝大多数投机资本,恐怕将被迫提前迎来曲终人散的结局。

  当然,在如此庞大的资本角逐中,也会带来共享单车各种技术的创新发展,从齿轮传动、实心轮胎、整体铸造、智能车锁、自发电技术、隐蔽性刹车到红包点名、骑行社交、客户信息定制、骑行服务再增值、移动智能运维等,可能会为未来的共享单车平台运营者提供更好的产品载体和技术基础。

  事实上,共享单车平台的横空出世给城市绿色交通提供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也符合“互联网+”智能交通的落地推广要求,但其给城市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在逐步显现,未来必然会出台一系列管控政策,这些管控政策一方面会鼓励共享单车继续对绿色交通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则会通过设置更高的门槛来弱化其在运营及管理上的失范。而作为市场机制下的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则必须要提前考量,在未来管控政策规范下,如何逃出规模报酬递减区间,真正实现可盈利性发展。

  (作者为中交协危险品专委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博导)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