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政局长安排未成年女儿吃10年空饷 山东单县一官员终审获刑三年半

  法制网菏泽(山东)4月17日电 记者徐鹏 记者17日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原山东省单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孟庆魁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孟庆魁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孟庆魁曾任单县财政局局长,1997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未成年女儿孟某、袁某(孟庆魁继女)的工作关系安排到单县地税局,当时孟某上高中,袁某上初中。之后,当地税局领导拒绝让俩孩子吃空饷时,他就让下属缓发、减发经费导致地税局仨月开不出工资,以此为要挟,直到对方同意给她的两个女儿发工资为止。

  据了解,孟庆魁俩女儿从2003年至2013年领了10年空饷,二人直到案发才知道被安排到地税局工作。

  安排女儿在地税吃10年空饷

  1997年,孟庆魁担任单县财政局局长,此时县地税局酝酿要上划到省里管理,孟庆魁找到时任单县地税局局长的戚某,想将自己孩子安排在地税局,戚某当时就同意了。孟庆魁就把女儿的招工和调动手续办好后,把手续交给戚某,1998年9月县地税局上划时,两个女儿也跟着上划。由于孟某、袁某二人当时正在上学,二人均未到单县地税局报到上班。

  2002年,被告人孟庆魁向单县地税局局长尹某提出给孟某、袁某发放工资,由于二人未实际报到,尹某未予办理。2003年上半年,孟庆魁安排单县财政局预算股采取缓发、减发经费方式致使单县地税局工作受到影响。同年5、6月份在尹某找孟庆魁反映经费问题时,孟庆魁又提出给孟某、袁某发放工资,尹某答应马上办理。

  尹某证实,因没有给孟庆魁的两个吃空饷的孩子拨付工资,孟庆魁就减少给单县地税局拨付经费,导致该局经费困难,三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到位。为争取在经费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就按照孟庆魁的要求给其办理了两个孩子的工资。事后,单县财政局对地税局及时拨付经费,并在2004年比2003年多拨付了50万元左右。

  据统计,自2003年至2013年,单县地税局共计给孟某、袁某发放工资、补助305251.08元,住房公积金22750.84元,合计328001.92元。期间,孟某、袁某从未在单县地税局报到参加工作。后孟某、袁某二人大学毕业后分别在北京、青岛就业。

  2013年,山东省地税局开展清理吃空饷行动,孟庆魁给孟某、袁某二人办理了辞职手续。其妻袁某将二人工资、公积金人民币328001.92元全部转至袁某自己名下,该款被其用于生活支出。

  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90余万

  2006年1月至2010年春节,被告人孟庆魁在担任单县财政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公款旅游的通知》之规定,在春节,中秋节期间,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发放金额合计人民币共计90854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对此,孟庆魁供述,证实2006年至2010年,其先后八次主持召开单县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发放节日奖金,每次1000元到2000元不等,共发放奖金和计908540元。

  此外,2013年2月份,被告人孟庆魁在担任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以部分费用无法在本单位报销,需要从单县时楼镇政府走账为由,与时楼镇党委书记田某商量后,安排单县财政局局长赵某将10万元拨到时楼镇政府。田某安排会计李某将10万元提出后,将其中5万元现金送到孟庆魁办公室,该款被孟庆魁使用。

  田某证实,2012年下半年,孟庆魁向田某提出要账和到济南走访省财政厅领导需要费用,自己向单县财政局要款10万元,拨到时楼镇账户,款到后由田某交给孟庆魁。

  2013年春节期间,10万元由单县财政局拨付到时楼镇账户,田某安排会计李某将10万元取出,田某携带该10万元到孟庆魁办公室,将10万元交给孟庆魁,孟庆魁留下5万元后剩余的款项交给田某带回。田某在当时也将此事告诉了时楼镇镇长杨某。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驳回

  2016年3月9日,菏泽市纪委发布消息,单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孟庆魁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孟庆魁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6年12月3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孟庆魁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孟庆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孟庆魁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一是在安排子女工作过程中,单县地税局没有请托事项,孟庆魁没有为单县地税局谋取利益,其不具有索贿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构成受贿罪。二是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即使构成该罪,应属于单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者对孟庆魁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孟庆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菏泽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