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禁鞭”动真格,12人吃“罚单”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通告,菏泽城区从1月1日起至3月15日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各县区政府也先后公布了“禁鞭”时间、区域。然而,禁令之下,依然有人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全市已经有12人因此被公安机关查处。
市政府通告明确,自1月1日起至3月15日,在市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南外环路以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在禁放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处。
案例回放
●1月29日10时许,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南城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场所检查时,发现牡丹区南城办事处张楼社区张某某经营的超市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根据规定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1月28日11时许,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在市昆明路与黄河西路交叉口北侧某饭店门口,发现杨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规定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月28日9时许,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何楼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牡丹区何楼办事处郑桥村村民郑某某经营的超市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根据规定对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1月28日6时30分,在市双河路与太原路交叉口附近,民警巡逻发现一辆汽车存在行驶中燃放小挂鞭炮的违法行为,并从该车中搜出大小鞭炮若干。民警立即将当事人巩某某控制,连同证据一并移交辖区派出所。巩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月28日6时许,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双河派出所民警在市太原路与双河路交叉路口巡逻时,发现龙田府邸小区居民王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月28日6时许,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民警在市牡丹路与双河路交叉路口巡逻时,发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冯楼村村民李某某违规燃放鞭炮,根据规定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1月25日上午,在曹县西关街有人违规燃放1000响鞭炮,曹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张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月24日9时许,在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董楼村村北某超市门前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鄄城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董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月23日11时许,在曹县银座商城东某饭店前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曹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徐某某予以行政处罚。●1月22日12时许,在市长城路一饭店门口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牡丹派出所民警迅速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马某某予以行政处罚。●1月22日11时许,在巨野县佳和商业街北头某饭店门前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巨野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国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月22日10时许,在鄄城县鄄四路与青年路路口西南100米处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鄄城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李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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