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实施“阳光工程”的指示精神,保证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3317)。
第五条 学院办学性质、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六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798号(邮编:261011)。
第七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职(专科),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春季高职(专科),招收应、往届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等)毕业生。
第八条 学院简介: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被确定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6年,被确定为山东省首批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学院位于世界风筝都潍坊市区,校园环境优美,是省级“花园式单位”,毗邻火车站、汽车站,交通便利。
学院秉承“一切为了学生成才”的办学宗旨,实施“内引外联,虚实结合”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推行项目化教学模式改革,推进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和“双证书”制度建设,强化校企合作和实践教学,面向现代服务业,培养财经商贸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已拥有连锁经营管理、资产评估与管理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金融管理专业是省教育厅确定的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拥有会计、报关与国际货运、物流管理等6个省级特色专业,审计、市场营销等4个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电子商务、旅游管理等9个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重点建设专业;省级精品课程32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精品课程6门,教指委精品课程7门。参与建设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在全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起了示范引领作用。
学院教师队伍学历、职称、能力结构合理,现有专任教师346人,其中省级教学团队4个,“双师型”教师135人;拥有稳固的外籍教师聘用渠道,常年聘请来自美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外籍教师10多名。学院教师共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山东省软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科研成果奖226项;承担山东省重大财经应用研究课题、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黄河三角洲地区引进急需人才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264项;为行业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145次;公开发表论文2400余篇;编著教材120余部。
学院设施完善,7个教学机构拥有独立教学区,教室全部为多媒体教室;建有大学生活动中心、标准篮球场、排球场及跆拳道、健美操、瑜伽、舞蹈等室内训练场馆;建有大型超市、洗浴中心,拥有银行自动柜员机,高标准建设数字化千兆校园网;学生公寓内安装自动淋浴系统和直饮水设备,方便的生活设施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了保障。
学院建有会计技能实训室、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实训室、证券投资模拟交易大厅、财务管理综合实训室、报关报检模拟大厅等校内实训室108个,拥有校外实训基地 270个,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3个。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校企共建生产性实验实训基地—潍坊丰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贸学院店已成为潍坊市社区样板店。学院牵头组建山东农村现代经营服务职业教育联盟,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建设了一批“校中企”,实现校企资源共享。完善的实训设施,实践经验丰富的企业兼职教师,助力学生技术技能水平的提升。
学院已与英国、爱尔兰、韩国、日本、台湾等国(境)外19所高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校际间交流频繁。学生出国留学、赴台湾研习已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学院与韩国加图立关东大学签署了涉及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金融管理以及证券与期货4个专业的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学生在学院顺利毕业,可申请进入加图立关东大学学习,最短可在四年内取得本科学位。从2014年起与爱尔兰莱特肯尼理工学院合作开展会计专业联合培养,双方互派教师,共同制定课程考核标准,共享教学资源。
学院社会服务多元化,已形成了“引领行业,一网联通,培训先导,技术支持,服务三农”的常态化立体化服务体系。作为“全国供销合作社培训基地”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教育(科研)培训基地”,学院联合企业成立团队,开展社会培训、科研攻关,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山东省春季高考主考院校,自始至今一直承办商贸类专业技能考试;作为山东省第一、第二届会计核算与信息化应用大赛承办方,制定了山东省会计核算与信息化应用大赛规程和标准,为全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做出了贡献。
学院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代偿、求职补贴、绿色通道入学、企业助学、爱心超市等资助形式,全方位关注品学兼优、家境困难的学生,确保学生安心学习。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就业指导,鼓励学生创业,同时为学生开辟出国深造、学历提升、参军入伍等广阔的成才发展路径。通过办好院系两级就业市场,实施素质提升和就业创业两个工程,建立就业导师和创业导师两支指导教师队伍,组织模拟演练、项目实战等举措,全面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就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较高,毕业生月收入增长快,就业岗位和所学专业的相关度高,个人职业发展空间大,实现了家长、企业、学生三满意。
40多年来,学院共向社会输送了各类专业人才8万多人,在省内外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党政、实业界涌现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深受社会各界好评。先后荣获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山东省高等学校德育工作优秀高校、山东省普通高校校园文明建设优秀高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近年来,学院办学成果先后被《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网、人民网、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多家中央及省级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第九条 招生专业设置:会计、审计、统计与会计核算、金融管理、证券与期货、农村金融、财务管理、互联网金融、资产评估与管理、投资与理财、连锁经营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网络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制造技术与设备、报关与国际货运、国际贸易实务、应用韩语、商务英语、旅游管理、酒店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和相关报考要求分别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和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无语种要求。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
1。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对投档线以上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并参考普通高中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春季高考考生的技能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各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或分批次志愿。
4。专业志愿录取原则,若某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超过计划数,按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分低的考生再按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在第一、二志愿等顺序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从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没有被所有报考专业录取且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在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确认后,根据有关规定在学院网站公布有关录取信息,并由我院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录取。单独招生考试及录取执行《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17单独招生章程》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普通类专业4800元或者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
(2)住宿费严格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优助学制度: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及山东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可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事关考生终生大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押。否则,学院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可通过电话、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等渠道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查询。
山东省教育厅网址:http://www.sdedu.gov.cn/;
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址:http://gaokao.chsi.com.cn/”。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798号
邮编:261011
联系 人: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招生就业处
网址:http://www.sdecu.com
联系电话:0536-2600007,2600077(传真),2600087,2600088
邮箱:sdjmzs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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