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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因私外出途中发生事故不算工伤

来源:大众网2014年11月4日 11:05【评论0条】字号:T|T

  大众网东营11月4日讯 (记者 向玲)东营某公司职工宋女士因私事请假外出,在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宋女士认为自己是工伤,但广饶人社局认定这不是工伤。宋女士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最终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来的决定。

  争议焦点:上班期间请假外出,受伤是不是工伤。

  宋女士认为,去年4月15日下午,她是向领导请假外出,并不是私自外出,并且自己是因为工作需要,当天办完事就会返回公司上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解释,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今年2月27日宋女士向广饶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广饶人社局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最后以因私外出与工作无关为理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宋女士对这一结果不服,要求撤销决定书,认定自己受伤为工伤。

  广饶人社局认为职工的工作时间是一个连续的时间段,“上班途中”应发生在开始工作之前,“下班途中”应发生在完成工作之后。而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私事外出离开工作场所的行为,属于对工作的暂时停止,并非已经完成工作,因为职工办理完私事后仍要返回工作场所恢复工作直到完成工作后,才能下班离开。因私事外出至返回工作场所的期间的行为,与工作无关,更与工伤无关。宋女士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关于工伤及视同工伤的规定。因此,广饶人社局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审查及判定:私事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受伤,维持原判定。

  宋女士工作的公司认为,宋女士向单位分管领导请假,因私事外出。她请假后就离开工作场所,后来发生交通事故。宋女士属于因私外出,交通事故并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根据相关规定,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复议机关审理后查明,去年4月15日下午,宋女士在工作期间因私事请假外出,在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今年2月27日,宋女士向广饶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广饶人社局依法受理,并在当天给宋女士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今年4月24日,广饶人社局以因私请假外出与工作无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宋女士的受伤不予认定工伤。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宋女士提交的材料,结合她所在公司职工作息时间表、考勤表等证据,宋女士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请假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广饶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根据根据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广饶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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