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的尚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时,被盖某、程某盯上了,盖某、程某在盗窃时被季某发现并及时告知尚某。之后,季某驾车带尚某一起去追驾驶摩托车逃走的盖某和程某,后来盖某被撞成重伤。盖某虽获刑,但又将季某告上法庭追讨赔偿款。12月18日,利津县人民法院以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为由,判决季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今年1月份,在利津县某小区居住的季某发现有两人在盗窃邻居尚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他立即上前制止,但遭到了盗窃者盖某、程某的暴力威胁,季某赶紧电话通知尚某,盖某、程某立即驾驶摩托车逃窜。季某见状,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与赶到的尚某一起去追赶盗窃摩托车者。
在季某驾车追赶的过程中,盖某和程某高速驾驶着摩托车不断晃动,抗拒季某的追赶,为不让二人逃脱,季某不断克服驾驶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在渐渐逼近二人的时候,他驾驶的汽车不小心撞上了二人驾驶的摩托车,导致盖某受伤。盖某和程某盗车案件审理结束后,已获刑的盖某一纸诉状将季某告上法院,追讨近29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盖某、程某盗窃摩托车后又驾车逃窜,并在季某等追赶过程中不断采取来回晃动等危险手段抗拒被告季某等人的追赶,已构成抢劫罪。季某与失主尚某驾车追赶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制止犯罪,追回正在被盗的摩托车。程某在时速超过120公里/小时的情况下,采用左右晃动等逼靠措施,给追赶而来的季某和失主尚某造成重大人身安全隐患,也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季某撞伤盖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判决季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李静 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