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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因存款数额对不上,丈夫拿铁锤砸向熟睡的妻子……

2019年09月16日 11:3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生活中总有一些这样的夫妻,因为琐事争吵不断,互不相让,甚至“刀兵相见”,可谓“相爱相杀”。下面就有一对这样的夫妻,一人身陷囹圄,一人躺在病床,究竟是啥原因让他们反目“成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又会如何评判?

  “鸡毛蒜皮”引发的血光之灾

  2019年2月3日晚10点,受害人路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屋门口蜷缩着,脸上有血,右耳朵和嘴角也流血,已经昏迷,里屋凳子上放着一铁把的羊角锤,在医护人员的指挥下,路某某被抬上停在门口的救护车上,随后被送到陵城区人民医院。

  路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2019年2月3日晚8点左右,受害人路某某和丈夫刘某某吃完晚饭后,商量家庭存款及房产问题,双方因存款数额产生分歧,继而引发争吵,路某某独自生闷气,上床睡觉,刘某某也非常生气,一怒之下,便在外屋炉子旁边的塑料桶内拿出铁锤,用铁锤击打路某某头部右侧太阳穴附近,看见路某某鼻子流血后,慌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后经医院抢救,路某某脱离生命危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妻子路某某发生争吵,其拿羊角铁锤砸击路某某太阳穴两下,致路某某颅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促成谅解,依法高效审结案

  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刑事审判庭法官张浩仔细阅卷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积极主持开展谅解工作。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逐渐缓和了双方的矛盾,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路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产生伤害行为,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最后,陵城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亲属间的故意伤害案件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因该类案件当事人多为兄弟、姊妹、夫妻等近亲属,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一方在愤怒中做出了不理智行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睦事关社会和谐。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虽然刘某某与路某某是夫妻关系,但刘某某将路某某打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大家,当家庭成员发生分歧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从情感维系角度友好协商,力争圆满化解矛盾。但如果遭受暴力侵害,请一定记得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撑起法律保护伞。

  来源:德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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