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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将实施

来源:大众日报2015年1月15日【评论0条】字号:T|T

  日前,新修订的《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出台,3月1日施行。新办法对2001年起施行的现行办法作出了多处修订,不补偿、不按程序就储备土地将成为违法行为。

  补偿到位才能收储

  新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几种土地储备方式中,征收农用地是量大面广、对群众利益影响最大的一种。新办法规定,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但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记者曾到我省某县城采访,当地展示了一个颇具规模的“项目区”,地上物保持着原状。当地群众说,这些地块已经被“预收储”了,和百姓签了征收协议,但还没给补偿,什么时候项目来了,用地企业确定了,再拿企业的钱付给百姓,“正式收储”。

  而按新办法,这种做法违法。新办法规定:“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补偿到位。”“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更重程序防“乱作为”

  省国土资源厅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行《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对储备范围规定得详细,对程序规定得则较少。对国有土地储备程序的规定散见于近年来的国家、省各级规范性文件,各地执行起来五花八门,存在风险,急需统一的程序规范。

  新办法规定了6类储备范围,对每类都规定了必备的储备程序。如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规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由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权属和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双方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还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补偿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

  “各地的储备程序可以更详细,但这些必备程序必须有。”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资金全程有监管

  收储土地、出让土地,都不是小钱。新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土地储备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收回、收购、征收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不光是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供应前,临时租给烧烤摊、驾校等取得的零星收入也得上缴国库,不能流入别处。因为这是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国土资源厅上述工作人员说,“新办法要求,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新办法将资金监管置于土地储备全过程:储备前,要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调整预算也要报批。储备后要编制资金收支决算,列明宗地支出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土地储备资金和融资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土地储备需要融资的,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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