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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防踩踏事件 举办千人以上活动需提前20天申请

来源:大众网2015年1月5日【评论0条】字号:T|T

  大众网青岛1月5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刘人斐)记者今天从青岛市公安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等法律法规,对于在青岛市举办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实施;未经许可不得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 

  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于在青岛市举办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备齐相关的材料,向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承办者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再受理承办者的安全许可申请。活动场所管理者切实负起场所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事项,确保场所安全可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在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同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控制活动的规模,限制参加活动的人数,规范参加活动人员的行为,严防造成人员拥堵、踩踏事件。 

  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出现“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承办者或场所管理者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等行为,将依法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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