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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计量热费调整方案 热价每平8.01元

来源:济南日报2014年10月16日【评论0条】字号:T|T

  13日,济南市物价局发布文件,公布了计量热费调整结果,其中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比原先的标准降低了2.67元。基本热价调整后,在节能效果较好的前提下,套内面积100平方米的住户一个采暖季可以节省24元。

  基本热价调整为每平方米8.01元

  目前,采暖费缴费标准主要包括按面积缴费和按计量缴费。其中,按面积缴费标准为居民用户按套内建筑面积26.7元/平方米缴纳,公建用户按建筑面积39.8元/平方米缴纳。

  按计量缴费则按“两步制”即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收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占30%;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占70%。居民住宅计费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则按建筑面积计算。

  省物价局《通知》指出,按计量缴费标准中,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根据要求,市物价局规定,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值得一提的是,原先济南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是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40%计费,新标准每平方米基本热价降低了2.67元。

  居民用户热量收费上限不超10%

  《通知》还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超过部分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市物价局13日出台的文件中,该上限也得以确定,即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

  同时,自2014-2015年供热季起,集中供热用户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已收取本季报停费的将退费。报停用户应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据了解,上述规定将在2014-2015年试行一个供热季。

  此外,根据新文件要求,这些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现行标准计算的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供热面积收费。至于是否沿用往年“多退少不补”的政策,热企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在研究文件要求,并将在框架内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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