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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45项改革 取消不同审级法院间行政化

来源:大众网2014年7月10日【评论0条】字号:T|T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记者马俊骥 摄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记者马俊骥 摄

  大众网济南7月9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思路,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措施。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废止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消除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

  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

  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方面,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等问题,“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将推动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和选任机制,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等措施。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同时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强化对公民人身财产诉讼权利的保障

  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方面,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与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四五改革纲要”强调,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责任制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

  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方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司法公正,强化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

  完善庭审公开和审判信息数据库,不同审级法院间“去行政化”

  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在去年启动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和审判信息数据库,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方面,将绝大多数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强化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职能;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废止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消除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真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职能的机构设置模式。

  省以下法院经费统管,出台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建立诉访分离、终结有序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出台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帮扶群众、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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