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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规:12月起禁行黄标车

来源:齐鲁网2013年10月24日【评论0条】字号:T|T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记者获悉,当日起,山东省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其他限制通行区域或者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和实施高污染机动车淘汰、限制通行以及车用燃油升级等政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等具体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黄标车淘汰补贴办理窗口,为办理黄标车淘汰补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在山东省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其他限制通行区域或者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黄标车禁行区域和道路的管控,依法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及时查处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违规行为。(记者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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