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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组织小姐裸体陪侍月入近百万 4人被判刑

A-A+2014年11月12日15:35法制网-法制日报评论

    法制网讯 为招揽客人,提升营业额,KTV总经理夏某等4人竟组织女性在包厢内从事淫秽表演活动。11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4人3年3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至5000元。

  4名被告人中,夏某和江某分别担任KTV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全面负责KTV内淫秽表演相关事务;杨某担任公关经理,负责管理表演“小妹”、安排淫秽表演顺序、进行表演培训;韩某是业务经理,即俗称的“妈咪”,主要工作是管理小妹、推销并安排淫秽表演。

  起初经营KTV时,小妹只需要陪顾客唱歌、喝酒,小费标准是300元。当时KTV主要依靠包厢和酒水消费盈利,生意很平淡,每月营业额在30万左右。2013年下半年起,为了提升业绩,夏某决定增加400、600和800元小费的消费模式,不同程度地在服务中穿插色情游戏、淫秽表演等内容,800元档甚至还提供“裸陪”服务。几个月后,业绩果然显著提升,最高时月营业额达到了95万余元。

  2014年4月1日晚,夏某等人安排13名小妹,在KTV的3个包厢内以裸露身体的方式向顾客进行淫秽表演,被前来突击检查的公安机关查获。

  夏某交代,为防范公安机关检查,KTV采取了一些措施。若有包厢正在进行淫秽表演,服务员必须用专门定做的写有“欢迎光临XXKTV”的牌子挡住包厢门玻璃,防止经过的人看见包厢内情况;服务员要站在包厢门口把风,出现情况时第一时间通知包厢内的小妹和客人;夏某还要求公关经理杨某,只能给熟客安排600和800元档的服务,如果有陌生客人要求该服务,则必须向夏某或江某汇报,经过同意方可安排色情舞蹈和游戏等。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系共同犯罪。综合本案情况,法院对4人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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