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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泉城之恋婚介所退会不退费 回应称行业惯例

A-A+2013年5月31日09:20舜网-济南日报评论

  家住德州的王先生打算寻求一段佳缘,于5月10日来到济南“泉城之恋”婚介所,在交纳3000元会费后成为会员。然而,两次相亲后,他感觉“泉城之恋”不适合自己,要求退费却屡屡受阻。律师称,入会合同中的“退会不退费”,是商家单方面强制性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属于霸王条款。

  顾客投诉

  相亲两次不合适 想退费婚介不答应

  王先生是德州人,今年36岁,离异。经过网上搜索,他发现济南“泉城之恋”婚介所发布的信息,宣传将在济南举行“8分钟相亲见面会”。“我当时有点儿昏头了,感觉不如去济南试试,找一个当地的媳妇,彻底告别过去的生活。”

  5月10日,王先生来到位于济南泰山国际大厦14楼的“泉城之恋”婚介所,报名参加“8分钟相亲见面会”。在婚介所红娘的说服下,他首次交纳200元订金成为该所会员。“办会员要交3000元,我只带了路费,兜里没有钱,只有一张几乎没钱的银行卡。那个红娘说没关系,分次交也可以,就给我刷了200元订金。”一周后,那位红娘打来电话,称婚介所给他安排了一场相亲。随后,他来到“泉城之恋”赴约,并补齐了2800元会费。王先生称,这次见面他并不满意。后来,婚介所又介绍了一个人,但他还是觉得不合适。“我问对方知道我的情况吗,对我有什么印象,她们感觉挺敷衍的。而且,我渐渐地也清醒了,我家老人和孩子都在德州,一时半会儿不可能来济南,在‘泉城之恋’征婚不适合我。”随后,王先生两次要求泉城之恋退费,但都遭到了婚介所的反对。

  王先生说,“泉城之恋”婚介所告诉他,入会合同规定无法退费,但如果他愿意,“可以继续服务”。他说,当时交会费时,双方确实签了合同,但合同只有一份,归婚介所保管,交费单据只是一张普通收据。

  商家回应

  “退会不退费”是“行业惯例”

  30日下午,“泉城之恋”婚介所的工作人员称,王先生来到“泉城之恋”婚介所,最开始确实是报名活动,后来自愿入会,想找一个济南本地配偶。

  一董姓红娘说,王先生交纳订金一周后,她介绍了一个离异的本地女会员,两人在婚介所见面,交流了一段时间后,“王先生说女子和他前妻相似,很失望”,便停止和该女子的交往。后来,红娘又给他介绍一名陈姓未婚女子。两人互留联系方式一周后,王先生就“变卦”了。“泉城之恋”的一位负责人袁女士说,“他可能有点儿后悔了,他觉得他离婚了,在老家那边挺没面子的。所以就来到济南发展。当时我们就给他介绍了一个济南本地离异的女士,两人见了一面后,觉得不是自己想象中那样,又可能由于自己本身原因不来济南了,觉得济南远,所以他就以这个原因退会。”

  她表示,在婚介所入会要签合同,签订合同时已说清楚,退会不退费,这一做法是“行业的惯例”,“王先生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既然当初签约了,无论如何,这3000元会费不会退,打个折也不能退。但他如果不再要求退款,仍可接受婚介所的服务。”

  律师说法

  “退会不退费”是霸王条款

  随后,记者登录“泉城之恋”婚介所网站,在其“法律声明”网页找到如下内容:用户或“泉城之恋”婚介所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服务,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泉城之恋”服务不满,用户只有以下的追索权:1.不再使用“泉城之恋”服务。2.结束用户使用“泉城之恋”服务的资格。3.通告“泉城之恋”停止该用户的服务。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泉城之恋”服务的权利马上中止。从那时起,“泉城之恋”不再对用户承担任何义务。

  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亮表示,从目前情况分析,王先生拿回退款难度较大,建议他从其他方面举证维权,例如对方服务不到位等,保护自身的利益,要求婚介所退款。

  赵晓亮指出,“泉城之恋”婚介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合理,入会合同有问题,正规的合同应该双方各持一份,但当事人自己不持有合同,这是不规范的。更重要的是,“退会不退费”的内容,是商家单方面强制性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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