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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拟出新规 简化使用程序

A-A+2014年11月1日09:04大众日报评论

  交存:

  不交维修资金不能入住

  前不久,济南某小区护栏破损希望动用维修资金维修,业委会主任宫女士到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时吃惊地发现,虽然小区已入住多年,但部分业主居然仍未交存住房维修资金。

  “收得痛快,用得痛苦”  “收得痛快,用得痛苦”

  “这样不公平。修的是共有部位,应该人人有份,怎么老老实实交钱了的反倒吃亏?”有业主知道了此事,提出异议。

  据了解,现行办法主要用房产证“卡”不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入住手续前交存住房维修资金,否则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而实际上,许多人就是拖着不办房产证,觉得只要不卖房、不抵押贷款,就用不到房产证。

  新办法草案提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同时,还明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这样,就给维修资金的交存上了“双保险”。

  没有卖出的房子怎么办?新办法草案提出,截止统一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交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补充:

  公共收益60%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不是只能做“减法”,而是还应得到补充。现行办法规定,“旧住宅区中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规定比较模糊。

  新办法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因注销,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反复维修仍未能解决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新办法草案提出,经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房屋账户增值收益,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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