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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 气温超40℃停工

A-A+2014年7月23日07:51生活日报评论

  21日,记者了解到,济南防暑降温费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或120元。山东省人社厅提醒,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全年按照4个月计发

  据悉,按照山东省2006年下发的《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1年7月,山东出台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温超过40℃应停工

  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具体而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茶叶不能代替降温费

  据悉,山东省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部分企业不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或者用茶叶等物品代替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山东人社领域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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