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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取消准生证 单独夫妻可要二孩

A-A+2014年5月30日19:45齐鲁网评论

 
  • http://shandong.sinaimg.cn/2014/0530/U9805P1333DT20140530194334.jpg今天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获得全票通过。
  • http://shandong.sinaimg.cn/2014/0530/U9805P1333DT20140530194334_1.jpg今天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获得全票通过。
 

  齐鲁网济南5月30日讯(记者 满倩)今天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获得全票通过。自今日起,山东将正式施行“单独二孩”政策。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山东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

  从生育前登记改为生育后登记

  其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据了解,原规定为“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如今,“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不必再在生育前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而是可以选择在生育后三个月持“出生证”去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要二孩

  《条例》规定,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决定》中还提出,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据了解,2013年11月12日至《修正案》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记者了解到,去年6月,山东取消生育间隔的消息一经传出引发全国关注,有专家解读,这标志着我国计生政策越来越“人性化”。

  今年3月份,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山东省副省长王随莲做客齐鲁网《两会大家谈》时表示,山东省委、省政府对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高度重视,多次专题研究,要求在确保我省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前提下,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启动实施这一政策。

  关于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二胎生育高峰问题,王随莲表示,人口政策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山东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独生子女数量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会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也会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等等。

  王随莲表示,希望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做到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人口总量保持在规划目标之内。

  全面取消“准生证”

  另外,《决定》规定,将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也就是俗称的准生证。

  据统计,夫妻若办准生证,涉及部门有8个,盖13个章,办理手续16岛,需要19个工作日才能拿到它。“准生证”办理过程超乎想象,一度被网友调侃为“折腾证”。

  这就表明,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俗称“准生证”)等,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

  除此以外,《决定》中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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