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济南市确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提高至510元/月,农村低保提高至不低于3000元/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至5300元/年。据济南市民政局副局长杜红波介绍,新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已经生效,享受低保的市民四月份的低保金额会根据新标准进行补齐。
本报见习记者王杰
农村低保年人均不低于3000元
根据新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高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之前的每月每人480元提高到每月每人510元;长清区则由每月每人450元提高到每月每人480元;章丘和平阴、济阳、商河则根据当地相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新标准中还提到,济南市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5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住在农村养老院等福利机构的五保老人)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4700元提高到5300元,分散供养(居家养老的五保老人)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900元提高到3400元。
杜红波介绍,低保家庭享受的低保金数额,是按该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来确定的。“比如济南市市区某低保家庭有3人,家庭每月总收入1000元,按标准该家庭每月可获得低保补助530元(510×3-1000=530元)。”需要指出的是,济南市城乡低保家庭低保金发放依据是“差额补齐”原则,而非全额发放。“农村五保对象低保金,是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办低保应到所属辖区的街办(乡镇政府)
杜红波说,今年是济南城市低保标准的第15次调整。据悉,济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低保始建于1998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120元提高到现在的510元;而农村低保则先后经历10次调整,由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现在的(不低于)3000元。
根据济南市民政局相关数据,截至2014年3月,济南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3 . 2万人,农村低保对象7 . 7万人;农村敬老院78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4361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1764人。济南市民政局社会救济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责任主体。“济南市各个县、市、区在低保手续办理中起主导作用。相关市民到自己所属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理即可。”
济南市各县(市)区低保监督服务电话:历下区(社会事务科)88151215、市中区(低保办)82078695、槐荫区(救助科)8 7 5 8 9 3 4 2 、天桥区( 社会事务科)85872761、历城区(救灾科)88161210、长清区(低保办)87229612、章丘市(低保办)81295725、平阴县(救助科)83101816、济阳县(低保办)84238855、商河县(救灾科)84870020、高新区(救助科)8887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