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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劫持直升机案件后续:飞行员跳槽引经济纠纷

A-A+2013年12月13日11:13法制与新闻评论

  劳动官司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李军表示不服,于今年1月13日又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离岗就是为了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正当的,我并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公司。”坐在法庭原告席上的李军说。虽然李军与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服务期限及自行离岗的违约责任,但李军认为这些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没有为我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才导致了我自行离岗,所以我并没有违约,我不应当支付被告违约金,违约的应当是被告公司。”

  “裁决书的第三项要求我支付给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违约金51万多元的计算方式也是不合理的!”李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据此,李军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中仅仅依据他在万里通用航空公司的飞行时间和架次表就认定自己接受了专业训练并将相关费用计入经济损失,太过于牵强,也违背了上述法律条款的本意。

  针对原告李军的起诉及要求事项,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他们认为,双方曾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故原告李军自2011年10月擅自离岗、辞职的行为属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向公司赔偿学习培训费用10倍的违约责任。公司方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如果原告李军坚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被告公司,而他在擅自离开公司时却没有给任何人通知,这让公司方难以接受。”

  平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军与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原告李军主张解除合同书,被告方也在仲裁时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庭审中又称如果原告李军按裁决书支付违约金就同意解除合同,可见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故对原告李军解除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

  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公司应给付原告李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考虑到被告公司方同意按六个月计算,且根据被告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证实原告李军每月工资为1500元,故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依法应给付原告李军经济补偿金9000元。

  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原告李军自行离岗属违反合同书约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中规定:“一、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李军应当向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平原法院经庭审调查认为,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在原告李军学习专业技术期间所付培训费数额为11.86万元,而合同所约定的按所付学费10倍的赔偿金额过高,酌情可让原告李军按8倍支付违法金,扣除李军已经为公司方服务工作6年部分,即11.86万元×8倍÷15年×9年=56.928万元,鉴于被告方已经认可仲裁裁决的违约金数额,故以51.996万元为宜。今年4月3日,平原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军经济补偿款9000元;三、原告李军支付被告方违约金51.996万元;四、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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