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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鄄城国土局腐败窝案一审宣判 多人被判刑

A-A+2013年10月25日11:22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菏泽10月23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王冬兰 郝银刚)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边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16年。至此,鄄城县国土资源局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腐败窝案已全部审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边某、宋某、张某、苏某等人分别利用担任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结伙,采取截留公款予以私分、报销私人费用等手段贪污公款。其中,边某涉案贪污252.1762万元,个人得款24.06万元;宋某涉案贪污114.3772万元,个人得款25.66万元;张某涉案贪污80万元,个人得款15万元;苏某涉案贪污160万元,个人得款31万元;杨某涉案贪污82万元,个人得款17万元;石某涉案贪污7万元,个人得款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边某、宋某、张某、苏某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边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边某、宋某、张某、苏某等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边某有期徒刑16年;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7年;以贪污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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