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8月22日讯 (记者赵云龙)
22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举报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等行为,举报人最高可获得1万元奖励。
暂行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方式、机构、地点应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则可通过电话、上门、邮寄、网络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同时,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过程、相关证据材料等,并应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
据悉,若举报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栏目不齐全等行为,举报人可获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奖励。另外,若举报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等行为,举报人最高可得1万元的奖励。
另外,若举报非法代开发票、为他人或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等行为,举报人最高可得5万元的奖励。若举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行为,举报人最高可得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