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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慈善总会官员肇事逃逸案:若用公款赔偿涉犯罪

A-A+2013年8月19日中国网评论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烟台市慈善总会的原办公室主任驾驶公车撞死人逃逸,按道理来说,这事儿既该负刑事责任,也得有民事赔偿,不过事情的处理却让人颇为不解,肇事者没被起诉,所赔的80万元被指可能挪用善款。

  官员肇事逃逸被免刑事处罚 专家称被害人无权放弃追究刑责

  据报道,2012年10月16日下午4点50分,烟台市民史占傲正常行走在红旗中路和奇山东街交叉口的人行道上,被车撞倒,司机驾车逃逸。后经查实,肇事者为烟台市慈善总会的原办公室主任王洪涛。

  一份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在2012年11月1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显示几个要点,“王洪涛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肇事逃逸”。

  办案民警也认可,因为肇事者逃逸,无法再进一步确定是酒驾还是更严重的醉驾。

  因此,这一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发过后,当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其中一份协议,第二条明确,受害一方要向公、检、法部门书面声明放弃追究王洪涛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当地警方应该立案侦查,从整个案情来讲应该是起诉到法院,法院量刑不会低于三年。这起案件被害人没有权利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从办案民警处证实,案件确实没有追究王洪涛的刑事责任,交换条件是受害一方拿到更高的赔款。

  赔付死者80万被指系挪用善款

  烟台市慈善总会是隶属于市民政局的事业单位,总会资产主要来源由捐赠款、会员会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创始资金母本、捐赠资金增值部分等组成。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解释,钱主要是捐赠款。

  烟台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说,已经半年多没有见到王洪涛。烟台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示名单显示,王洪涛的名字现在还在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的名单里。

  酒驾撞人致死还逃逸,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交换条件是家属得到了更高的赔偿。按照双方协议,受害者家属拿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治疗费、抚养费等共计80万元,算是一次性了断。

  据两份双方签订的协议显示,2012年11月7号的协议,甲方是受害者家属,乙方签字的两人中有一人是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副主任许夫新。第二份2013年1月27日签订的赔偿协议,甲方是“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括号王洪涛,甲方签字落款也是许夫新,并留有他的身份证号码,加盖了两个慈善总会办公室的公章。

  教授洪道德解释,出现交通意外事故,即便是公车,也该优先由肇事者个人赔付,个人赔不起,单位可以出面,但要走法律程序,而不是一出事儿,单位就冲在前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如果烟台市慈善总会的原办公室主任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将会受到法律严惩。(孙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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