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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李沧区原副区长受贿1304万被判无期

A-A+2013年8月7日17:08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菏泽8月6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王冬兰)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青岛市李沧区原区委常委、副区长赵晋宝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晋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赵晋宝利用负责城市建设的职务便利,为部分公司和个人在开发房地产、受让土地、市政工程配套、承揽工程、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04.8483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晋宝亲属自愿代其退出赃款300万元,侦查机关追缴扣押赃款人民币4794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794500元。被告人赵晋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某等五人156万元的受贿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晋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形式索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赵晋宝有索取他人贿赂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且其亲属积极代其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晋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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