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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社厅:不发高温补贴最高可罚款2万元

A-A+2013年8月7日11:19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济南8月7日讯(记者 李正) 今天上午,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孙延玉、养老保险处副处长李士功、医疗保险处处长刘峰、工伤保险处副处长贾强、农村社会保险处副处长刘前进、调解仲裁管理处主任科员王平、劳动监察处副处长刘铁军做客《阳光政务热线》节目,在线为听众、网友解答问题。

  近日,高温天气持续,高温补贴发放备受关注。据调查显示,部分企业并不发放高温补贴,而用茶叶等物品代替,这样是否符合规定?对此又该如何监管?

  对此,孙延玉表示:“近来,我省部分地区高温天气频发,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受到社会的关注。2011年7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施行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目前我省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部分企业不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或者用茶叶等物品代替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和标准非常明确。用人单位有责任做好高温天气各项劳动保护工作,比如: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保障生产环境安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防暑宣传教育、提供防护用品、发放防暑降温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等,发放防暑降温费只是其中之一。其中,最关键的一项是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一是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此规定)。总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实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责,工作人员要走出空调房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列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日常监管,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严肃予以纠正和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有权予以曝光。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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