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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航飞行员跳槽被索赔825万 法院判其支付332万元

A-A+2013年11月28日08:20半岛都市报评论

  ■判决违约金培训费共332万

  ●培训费:

  法庭上,山航拿出了2005年5月25日由包括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制定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按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飞行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飞行人员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肖先生认为,因为在军队工作期间,他已经具备了成熟的飞行员资质,山航仅对其安排了军用飞机和民用飞机系统操作转换培训,不能算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技能培训。“依据市场价格,军转民飞行员培训费用的实际花费不足二十万元。”肖先生认为,老东家对于培训费的要价太高。

  经法院审理认为,肖先生进入山航工作,多年来经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提升为机长 ,在此过程中山航付出了培训费用,肖先生应该为山航所付出的培训费给予补偿。根据2005年6月8日由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人员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认为,肖先生在山航的工作年限超过10年,按规定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

  ●违约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肖先生擅自解除合同,应按照“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前六个月全部平均工资收入)×50%”给对方支付违约金。山航认为,按照合同规定,具体违约金数额为肖先生离职前6个的月平均工资49878元,乘以距退休未满年限246个月,得出肖先生的违约金为613万元。

  但是,肖先生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花费的培训费数额”。肖先生认为,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即使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培训费和违约金是不能并存的。

  经城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飞行员应该支付违约金。但是,考虑到山航索赔的613元违约金数额过高,应酌情减少。最终法院认定,肖先生应该支付山航主张的20%,即122万元为宜。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由肖先生向山航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共计332万元。一审宣判后,山航和肖先生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7月3日 ,市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11月7日,肖先生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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