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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航飞行员跳槽被索赔825万 法院判其支付332万元

A-A+2013年11月28日08:20半岛都市报评论

  ■律师:

  特殊人才流动遭遇法律空白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表明,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辞职,员工只要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均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也即,该法对劳动者的辞职权除要求提前通知的义务外,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现实情况是,虽然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有明确规定,但当航空公司将官司打到法院时,往往会将五部委出台的《意见》作为挡箭牌,索要高额违约金和培训费用,而绝大多数法院会更多地考虑《意见》内容。

  11月2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曾经多次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张起淮。他认为,国家应尽快制定《飞行员法》,专门对飞行员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比如飞行员的入职条件、辞职程序、晋升制度、转会流程及转会会费等。依法保障飞行员的正常有序流动,从而能够缓解飞行员在辞职和入职的过程中被架空,造成飞行员资源的浪费。张起淮表示,在《飞行员法》制定前,还应该按照劳动法调整该领域劳动关系。

  ■链接

  230名飞行员致信民航总局

  今年7月,经法院调解,国航重庆分公司飞行员赵洪起诉国航一案尘埃落定,赵洪成为国内首位未支付费用即获自由身的机长。此案让很多有跳槽想法的飞行员看到希望 ,大家商量后决定上书中国民航局。在这封由15家航空公司的230名飞行员签名的公开信中,飞行员们指出 ,飞行员的劳动自由应得到保障 ,应放开和扶持民航培训业,同时推动飞行员自由流动。文/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段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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