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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楼顶私建花园惹恼邻居 池塘菜地一应俱全

A-A+2013年10月25日11:18大众网-大众日报评论

这个“空中花园”,在六层楼顶已经存在了10多年。      □记者 肖芳 报道这个“空中花园”,在六层楼顶已经存在了10多年。      □记者 肖芳 报道
六层楼顶的“空中花园”,池塘、水榭、花坛应有尽有。    □记者 肖芳 报道六层楼顶的“空中花园”,池塘、水榭、花坛应有尽有。    □记者 肖芳 报道

  核心提示 济南的王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楼顶却早已“别有洞天”,池塘、水榭、藤架、花坛、菜地、石子儿小径,一应俱全,俨然变成了邻居的私家“空中花园”。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若业主私自在屋顶天台搭建建筑物或附着物,则属于违法建筑。若进一步侵占邻居屋顶,对邻居造成不良影响,则涉嫌侵犯邻居的不动产相邻权。

  □ 本报记者 肖芳

  虽然都住顶层,但邻居陈先生家因是复式结构,故高出王女士家一层。不料陈先生竟在顶层墙壁另开一门,将王女士家楼顶天台建成了私家“空中花园”,池塘、水榭、花坛、菜地一应俱全。这一行为让王女士大为不满,她担心楼顶隔热层和防水层被破坏,给自家房屋安全造成威胁。三年多来,王女士曾多次与陈先生沟通此事,但均无果而终。不得已,近日王女士致电本报编辑部求助,希望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还法律一个尊严,还她一个公道。记者就此实地展开调查。

  自家楼顶成邻居私家花园

  王女士家住济南市历下区中联花园小区14号楼2单元501、601,为双层复式结构。楼顶为开阔的大平台,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是该楼2单元和3单元楼的连接处。邻居陈先生住同一栋楼3单元501、601、701,为三层复式结构,故高出王女士家一层。

  三年前,王女士举家入住中联花园小区,与已经在此居住十多年的陈先生成为邻居。入住后没多久,王女士发现自家洗手间通风不畅、常有异味,怀疑是通风管道堵塞所致。她便联系小区物业一起到楼顶查看。这不看不要紧,一看吓一跳: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楼顶早已“别有洞天”,池塘、水榭、藤架、花坛、菜地、石子儿小径,一应俱全,俨然变成了邻居的私家“空中花园”。

  这种私搭乱建,让王女士很是不安:“虽然暂未造成房屋漏水,但会破坏楼顶隔热层和防水层,影响房屋居住的舒适感,还会增加楼基承重,给整栋楼带来安全隐患。”

  此后,王女士和家人曾多次找陈先生理论,可陈先生却表示,他的这个楼顶花园已经建起来10多年了,“没出现过问题”,他当初使用楼顶天台“是经过开发商允许的”。可当王女士要求看看开发商同意建天台花园的证据时,陈先生却拒绝出示。

  王女士认为,楼顶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大家共有的楼顶,邻居陈先生作为业主之一养几盆花、放几件东西无可厚非,但建起池塘、搭起水榭,将整个楼顶建成私家花园就“不合适了”。“一想到头顶上有那么大一个池塘,就觉得心里不舒坦。”

  业主称建花园曾获开发商允许

  10月16日,记者来到济南市中联花园小区,实地探访14号楼楼顶的“水榭花园”。沿着14号楼3单元楼梯拾级而上,刚到四楼,就被一扇上了锁的铁门封住了去路。楼内其他业主表示,该铁门正是楼上501业主陈先生所设。“铁将军”把守楼梯口,除了陈先生及其家人外,其他人都只能上到四楼,五楼及以上区域成了陈家“专属地盘”。

  记者多次拍打铁门并按压门铃,均无人回应。有业主表示,平时并不常见陈先生本人在此出入,有段时间两位老人曾在此居住,但最近也很少露面。

  记者登上14号楼以南的一栋楼的楼顶远远观察发现,陈家七层东墙上,除了一扇窗户外,还开了一个门。门外,搭起木架,爬满藤蔓植物。再往东,是一片开阔的平台,铺成石方、石子儿路面。一个十几平方米大、30公分深的池塘,位于花园中央。蓝色池壁,绿色池水,上搭木桥,一侧建有水榭游廊,周围分布着大小不一的花坛、菜地。时值深秋,草木初现衰枯迹象,只有一池秋水格外醒目。远远看去,该花园同时使用了陈先生、王女士两家屋顶,而这个池塘,正好位于王女士家楼顶。

  记者电话联系到陈先生。他解释说,该花园已经建成十多年了,初建时曾和开发商进行沟通,所建设施“没有超过楼体承重范围”。他父母几年前曾在此居住,确实曾用池塘养鱼。但自从新搬来的王女士提出抗议,“两位老人就不再往池塘放水了”。两年前,他父母移居他处,他自己由于工作原因不经常在家,“现在池塘里的水都是自然蓄积的雨水”。陈先生表示,这个花园实际上已经无人打理,如果邻居坚决反对,他“会动手拆除”。

  开发商否认曾同意建花园

  10月16日,记者辗转得到一份陈先生与开发商——山东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联C区14号楼3单元501、601、701室合同补充说明》。这份签订于2000年10月的合同明确规定,对于陈先生所购房屋楼顶平台部分,陈先生应“正确合理使用”。“不得乱摆乱放及进行任何搭、改、建。摆放物品及绿化应严格征得甲方(记者注:山东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不能超出盖楼设计承重)”。可目前的事实是,陈先生不仅在自家楼顶搭建木架、花园,还占用邻居楼顶修建了池塘。

  记者找到小区开发商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作为开发商,中联房产从未书面同意任何业主在楼顶建设私家花园。他希望王女士和陈先生能够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毕竟都是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

  记者又联系到该小区物业——山东中联物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王女士曾多次反映14号楼楼顶建花园一事,物业现场查看后,发现楼顶花园确实存在。他们也曾多次与业主陈先生进行沟通,但作用不大。“物业只能进行劝说,对此类违法建筑并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楼顶属于公共空间,一般没有产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屋顶是建筑物不可缺少的基本构成部分,它和楼梯、外墙一样,不属于任何业主住宅的专有部分,一般推定归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城乡规划法》也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若业主私自在屋顶天台搭建建筑物或附着物,则属于违法建筑。若进一步侵占邻居屋顶,对邻居造成不良影响,则涉嫌侵犯邻居的不动产相邻权。

  对此,王女士要求陈先生拆除她家屋顶上的花园并恢复原貌,重做隔热层、防水层。由于暂无证据证明该楼顶花园给自家房屋造成损害,王女士尚未要求经济赔偿。

  在本报展开调查后,双方已经同意“坐下来好好谈谈”,且已进行了初步沟通。目前,该事件正在协商解决过程中。能否合法合理圆满得以解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也欢迎广大读者畅所欲言,积极参与到对此事的讨论与评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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